會務費的範圍在會計和稅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以下是有關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和地方稅務部門對會議費管理的具體政策,供您參考:
《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2006〕426號)規定,會議費包括會議室租金(含會議室租金)、夥食補助費、交通費、辦公用品、文件印刷費、醫療費等。會議組織者不得組織代表進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遊覽,不得招待參會人員,發放與會議無關的紀念品和物品。
《遼寧省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於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7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收入征收相關的合理會議費用,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和相關資料,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預算、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11號公告)規定,納稅人當年發生的會議費用,符合下列條件的,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a)會議的名稱、時間、地點和目的以及與會者名冊;
(二)會議材料(會議議程、討論文章、領導講話);
(三)會議舉辦地賓館(酒店、接待處)開具的服務業專用發票。
企業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所發生的會議費用不得扣除。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江蘇省地方稅務局[2011]13號)第二十壹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會議費用,應當以發票和付款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應當保存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對象、會議目的、會議內容、費用標準等相應證明材料。作為參考資料。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的函》(甬地函[2013]第18號)規定:因企業未嚴格區分會議費、差旅費等,如何把握所得稅稅前扣除?從業務招待費,以及壹般開具的會議費或發票上的會議費?
答: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社會招待費。稅務機關應提供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證明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真實發生。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證明材料的內容包括支出金額、業務目的、與演藝人員的業務關系、娛樂時間和地點等。企業投資者或職工的個人招待費、業余愛好費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應提供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證明企業扣除的會議費支出真實發生。證明材料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企業應當區分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和會議費。上述費用無法區分的,均計入業務招待費。參照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會議費用應當保存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會議內容、會議目的、費用標準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