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教育:填寫子女教育相關支出;
2、繼續教育:填寫繼續教育的相關費用;
3、大病醫療:填寫因大病產生的醫療費用;
4、住房貸款利息:填寫購房貸款的利息支出;
5、住房租金:填寫租房的相關支出;
6、贍養老人:填寫贍養直系親屬老人的相關費用。
個稅的扣除項目:
1、基本扣除項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
2、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
3、其他扣除項目:如年終獎金的稅前扣除、商業健康保險等;
4、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可能會有新的扣除項目加入。
綜上所述,個稅扣除項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的相關支出,納稅人應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在相應扣除項下進行填寫,以便享受稅收優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