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其他申訴(如被收入),扣繳單位應主動配合稅務機關核實相關情況,區分以下情形處理:(1)確認仍在職的,將相關情況反饋至主管稅務機關;(2)確認為已離職或非本單位人員的,從該人員未在職月份起逐月刪除涉及人員申報信息。操作步驟如下:在首頁逐月切換所得月份,在申報表報送界面,點擊”更正申報”,將”申報狀態”修改為”待申報”。重新進入”收入及減除填寫”界面,選擇所得項目,進入申報表填寫界面,將申訴屬實人員收入信息刪除。如果更正涉及月份已在辦稅服務廳更正過,或扣繳客戶端沒有歷史申報數據的,暫時只能去辦稅服務廳更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