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工資收入、勞務報酬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2.預扣和預付款
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取得上述四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
3.最終沈降
(1)取得綜合所得,需要按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即匯算清繳;
(2)結算時間:次年3-6月。新法後,第壹次匯款是2020年3月至6月。
4.專項扣除
新法中的“專項扣除”是指“三險壹金”,即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5.專項附加扣除
新法中的“專項附加扣除”,就是人們常說的“六項費用”: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
6.營業收入
(1)新法中的“營業收入”是舊法中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2)營業收入適用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3)涉及的企業有個體戶、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7.納稅人識別號
(1)中國公民的納稅人識別號為身份證號;
(2)如果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證號,稅務局會給其壹個納稅人識別號。
8.居民個人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且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183日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二)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9.非居民個人
(1)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 183日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二)非居民個人僅就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10,納稅調整
(1)稅務機關有權對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交易以及個人在沒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情況下實施安排所獲得的不當稅收利益進行納稅調整;
(2)稅務機關進行納稅調整後,需要補稅並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