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年修訂)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按月分期預繳,由納稅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個體工商戶實行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應在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如果屬於定期定額管理的個體工商戶,就不用結賬了。
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管過程中,調整稅務機關與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有全面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只就其來源於中國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壹)取得綜合收益需要結算的;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
(四)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民而取消中國戶口;
(六)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兩個以上地方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全體員工辦理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收入和代扣代繳稅款等信息。
第十壹條從綜合辦公室取得數據的個人,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在按月扣繳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已扣繳的稅款,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進行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