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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申報個稅綜合所得意味著什麽?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自行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條例》的規定,於每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填報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申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處理結算或納稅申報以及結算的業務。納稅人在每個納稅年度結束後自行申報,次年享受減稅優惠。其中,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需要納稅人本人在次年3-6月扣除。

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綜合所得的納稅人由居民個人申報並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應當辦理匯算清繳或者隨同匯算清繳壹並辦理納稅申報:

1.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綜合所得年度收入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後的余額超過6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壹項或者多項,年度綜合所得減除專項扣除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3.納稅年度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

4.納稅人申請退稅;

5.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範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人、老年人和烈士的收入;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措施,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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