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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稅務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辦理程序:(1)在市行政審批辦證大廳稅務窗口或所屬征收分局業務股領《稅務登記變更表》。

(2)將填寫完畢的《稅務登記變更表》及完備資料交所屬征收分局審核辦理變更手續。時間要求: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納稅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或其稅務登記的變更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登記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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