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九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的減免稅,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國際組織及其外交人員使用的車輛,予以免稅;(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購計劃的車輛免稅;(3)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四)有國務院規定免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減稅。”
2.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二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免稅、減稅範圍,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的規定執行。”
3.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汛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39號)“經國務院批準,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1 .帶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車輛,由指定廠家生產,供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於指揮、檢查、調度、警戒(警)、聯絡(以下簡稱防汛)二、回國服役的留學人員用現金購買1國產汽車自用;3.長期定居國內的專家進口1汽車自用。防汛和森林防火專用車輛的型號、配置數量和流向,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每年聯合發布。車輛註冊地的車輛購置稅征收部門據此辦理車輛購置稅免征手續。”
4.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4]66號):“2004年6月65438+10月1,指標為:柴油機,功率不大於7.4kw,載重不大於500kg,最高時速不大於40km/h,三輪農用三輪車免征。
5.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公交企業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65 438+02]51號),“1 .城市公交企業2012至2065438。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新能源汽車免征購置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3號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04):“1。從9月14到9月1,2017到2月31。2.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通過公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進行管理。”
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4“母親健康快車”項目移動醫療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4〕113號)。規定:“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親健康快車”項目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6]176號),對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2014年度為“母親健康快車”項目申請的325輛移動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詳見附件)。免稅指標使用截止日期為2065438+2005年6月30日。”需要註意的是,江蘇省不是行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