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紹興市醫療保障局、紹興市財政局、紹興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聯合出臺了《關於完善紹興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紹市醫保〔2022〕42號),現解讀如下:
壹、政策背景
為進壹步完善我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確保待遇保障公平適度,基金運行穩健持續,根據省、市相關文件要求,結合紹興工作實際,經過征求市財政、衛健、稅務部門和各區、縣(市)相關部門意見,並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後,於10月26日出臺了《關於完善紹興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二、文件依據
文件制定依據為《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於進壹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2〕22號)《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濟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2〕14號)。
三、主要內容
(壹)明確2023年城鄉居民醫保籌資標準和繳費期
1.明確籌資標準。大學生的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個人每人每年繳納100元,各區、縣(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480元。
其他城鄉居民的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750元,其中個人每人每年繳納585元,各區、縣(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1165元。
以上籌資標準中已包括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大病保險籌資標準保持不變。
2.明確繳費時間。從2022年起,城鄉居民醫保的集中繳費期統壹調整為每年的11月1日起至12月20日止。
(二)統壹全市轉外就醫的個人自理比例
自2023年1月1日起,統壹全市參保人員轉外就醫的個人自理比例,主要包括兩個內容:
1.取消特約醫院和非特約醫院的區分。
2.統壹全市轉外就醫個人自理比例。
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轉紹興市外定點醫療機構醫療發生的符合職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先個人自理10%後,再按規定報銷。
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轉紹興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門診規定病種醫療發生的符合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先個人自理15%後,再按規定報銷。
參保人員未辦理轉院手續到紹興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門診規定病種醫療的,轉外就醫的個人自理比例再提高10個百分點。
(三)調整職工醫保退休人員普通門診起付標準
自2023年1月1日起,壹個醫保年度內,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普通門診(含急診)的起付標準由400元降低至200元。
(四)其他
我市原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