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它明確規定了涉案企業合規建設符合標準的,在刑事辦案方面,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變更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決定,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在行政違法方面,可以向相關機關提出從寬處罰的檢察意見。
這表明涉案企業進行有效合規的,能獲得從寬的處理,甚至是不起訴的無罪決定。這實際上是給了涉案企業在涉案後的重生的機會。涉案企業可以不用再像以前那樣,壹旦涉及刑事案件,基本都會面臨負責人被抓、企業倒閉、員工失業的多輸局面。以前有壹種說法,說“企業家不是在監獄,就是在去監獄的路上。”,相信隨著企業合規制度的推進,這種情況慢慢會變成歷史。 現在的司法更註重預防犯罪,更註重治理效果,更相信企業向善。所以對涉企犯罪展現出了新的更好的司法理念和合規制度。二、它註重寬嚴相濟,強調合規的有效性,嚴禁走形式。
該《辦法》的第2條、第17條明確提出註重合規的有效性,註重時效。 該《辦法》第5條規定:“涉案企業制定的專項合規計劃,應當能夠有效防止再次發生相同或者類似的違法犯罪行為。” 該辦法第14條明確規定了合規評估的重點是有效性評估。 同時,根據第2條的規定,如果沒達到有效性標準的,檢察院不僅可以依法作出批準逮捕、起訴的決定,而且還會提出從嚴處罰的量刑建議。可見,合規的有效性是重中之重,點睛之筆。三、合規涉及的企業的範圍是特定的。
包括以下兩類:壹是涉嫌單位犯罪的企業;二是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等涉嫌實施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犯罪的企業。 因此,如果不涉嫌單位犯罪的企業,或者公司雖然有人犯罪,但是與生產經營活動關聯性不大的,那麽不屬於企業合規的範疇。 可見,企業合規的重點是協助企業有效控制和預防生產經營風險以及公司運營中的決策風險,幫助企業行穩致遠。四、它明確規定了涉案企業進行合規建設的要點。
1、停止行為,退繳所得,繳納罰款,配合工作。 根據第3條的規定,涉案企業需要全面停止涉罪違規違法行為,退繳違規違法所得,補繳稅款和滯納金並繳納相關罰款,並配合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及第三方組織的相關工作。 2、成立合規建設領導小組。 根據第4條的規定,該小組由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等組成,必要時可以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參與或協助。 3、涉案企業實控人、主要負責人應在合規計劃中作出合規承諾並明確宣誓,合規是企業的優先價值。 這是第6條明確規定的。它表達的其實是理念先行。先在頭腦中接受和重視合規,然後才會在行動中落實合規。 4、應當設置合規管理機構或管理人員。 這是第7條明確規定的。這是有效合規的組織保障。 5、應當建立合規管理規範等制度機制。 這是第8條明確規定的。這是有效合規的制度保障。 6、應當提供必要的人員、培訓、宣傳、場所和經費等人力物力保障。 這是第9條明確規定的。 7、應當建立監測、舉報、調查、處理機制,保障及時發現合規風險,及時糾正和處理違規行為。 這是第10條明確規定的。這是有效合規的處理保障。 8、應當建立合規績效評價機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等進行考核。 這是第11條明確規定的。這是有效合規的核心保障。只有合規跟企業核心人員進行掛鉤,才能更好地促使合規落地,實現合規有效性。五、它明確規定了合規有效性評估的重點。
第14條明確規定了合規有效性評估的重點包括以下6個方面: 1、對涉案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控制; 2、對違規違法行為的及時處置; 3、合規管理機構或者管理人員的合理配置; 4、合規管理制度機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 5、檢測、舉報、調查、處理機制及合規績效評價機制的正常允許; 6、持續整改機制和合規文化已經基本形成。 既然已經給出了明確的標準,那麽涉案企業及其聘請的專業人員就可以從這些點入手,壹點壹點去做好,以保障合規的有效性,爭取對自己有利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