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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對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殘疾人個人向社會提供的勞務,經批準可免征營業稅。

2、對殘疾人、老年人和烈屬從事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報經市縣地方稅務局批準,給予50%-90%減免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3、個體工商戶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點損失的,其生產經營所得,經市縣地方稅務局認定,可在0-3年內給予適當的個人所得稅減免照顧。

4.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和家庭手工業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個人所得稅1年。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可參照執行。

5.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1)社區居民服務業的具體內容根據鐘發[1998]10號文件規定,包括以下八項內容: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保健服務;嬰兒護理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的教育、培訓和生計服務;養老服務;兒童和學生的病人護理和交通服務(不包括出租車交通);避孕咨詢;產前和產後護理建議。

(2)個人所得稅:在社區從事家政服務、環境衛生、交通安全、治安等非生產經營活動的,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與營業稅壹並免征,免征手續按有關規定辦理。

6、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從事社區服務的,比照從事社區服務的下崗職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退役士兵憑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出具的自謀職業證明材料,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7、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從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3年。

8、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憑職工的上崗證、經核實的營業執照、身份證,可免繳稅務登記證(變更)費。

9.個人舉辦的各類全日制普通學校,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經國家認可,個人舉辦的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婚姻介紹所免征營業稅;個人舉辦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對個人設立的為大學生提供住宿服務並按高等教育系統統壹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租金收入,自2000年至2002年底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11.個人開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至2003年7月,免征營業稅3年。他們自有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三年,直至2003年7月。

12.其他具體詳情,請咨詢當地工商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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