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1)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二、具體流程:
(壹)、申請條件: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的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是在同壹市(區)、縣內的,需到原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二)、對營業額進行定期定額管理的納稅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3份)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或國稅收繳證件證明;
(3)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工商執照的決定書;
(4)如已在國稅申請註銷或者辦理註銷的,提供國稅部門的相關文書;
(三)、不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納稅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3份)
(2)稅務、會計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為納稅人出具的註銷稅務登記稅收清算報告(鑒證報告)(正常註銷和地址遷出園區的個體工商戶均須提供);“清算報告”必須包含以下六項內容:不動產處置情況,包括《註銷企業資產處置表》(2份)和房產證、土地證復印件;公司清算期內財產清理情況(不動產處置情況需單獨說明),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處理情況;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的清繳情況;債權、債務清理情況;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的分配處理情況(除《註銷企業資產處置表》外的其他資料各1份);
(3)非自有房產納稅人的經營用房證明材料:房屋租賃合同或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和最新壹期的租金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租賃合同上約定無租使用的,應提供出租方最新壹期的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稅單;(1份)
(4)稅務登記正、副本(如已交國稅,需提供國稅部門的批準註銷文件或戶管遷移文件);
(5)國稅部門的批準註銷文件或戶管遷移文件(純營業戶不必提供);(1份)
(6)根據註銷原因提供相應的附報資料(均為1份):
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附章程說明);
②股東會議解散(附股東會決議);
③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附股東會決議);
④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附股東會決議);
⑤依法宣告破產(附法院相關證明);
⑥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附工商吊銷相關證明)。
三、辦理時限:窗口受理,20個工作日辦結
四、註意事項: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五、法律責任: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註銷登記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處理。
以上內容來自於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2)各地的政策不同,具體請咨詢當地的稅務部門。
引用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註銷辦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