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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扣除標準是什麽?

1.工資薪金支出

根據《計稅辦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在此之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曾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這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相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44號)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壹確定為19200元/年(1600元/月)。

自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根據財稅〔2008〕65號文件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壹確定為24000元/年(2000元/月)。

自2011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根據財稅〔2018〕98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前三季度減除費用按照3500元/月執行。

根據2018年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壹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各階段的個體工商戶業主、投資者費用扣除標準見表4-4。

表4-4 個體工商戶業主和投資者費用扣除標準3.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1)“五險壹金”的扣除。

《計稅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2)補充保險的扣除。

為支持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允許其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計稅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3)商業保險的扣除。

根據《計稅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4)財產保險的扣除。

根據《計稅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4.三項經費

根據《計稅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允許在當期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數額。

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該條第壹款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據財稅〔2008〕65號文件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含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投資者的費用扣除額。

自2018年1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5.借款費用

《計稅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規定扣除。

6.利息支出

根據《計稅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中,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明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壹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7.匯兌損失

根據《計稅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8.業務招待費

根據《計稅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據財稅〔2008〕65號文件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相同。

9.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根據《計稅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015年以前,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據財稅〔2008〕65號文件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0.開辦費

根據《計稅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於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

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為個體工商戶取得第壹筆銷售(營業)收入的日期。

在企業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的規定,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由此可見,企業所得稅法中企業開辦費既可以壹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攤銷。

11.勞動保護支出

根據《計稅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12.捐贈支出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國家機關均指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根據《計稅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個體工商戶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認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做如下修改:將第九條修改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這裏年度會計利潤是大於零的數額,沒有利潤不能扣除。對企業發生的會計差錯應按國家統壹會計制度進行更正,按調整後的大於零的年度會計利潤計算扣除限額。

13.贊助支出

根據《計稅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贊助支出,是指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14.研發支出

為加大對個體工商戶研發投入的支持力度,《計稅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15.規費的扣除

根據《計稅辦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繳納的攤位費、行政性收費、協會會費等,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16.固定資產租賃費

根據《計稅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17.混用費用的扣除

《計稅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於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基於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與家庭財產、費用支出經常混用的實際情況,《計稅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與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費用,允許按照40%的比例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進行稅前扣除。這種處理方式既便於個體工商戶享受扣除規定,也可避免因個別地方不允許混用費用扣除導致納稅人稅負增加。

這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處理不同。根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文件發布)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壹起,並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例4-3?多選

下列有關某個體工商戶2018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稅前據實扣除

B.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50%扣除

C.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D.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扣除

E.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

答案ACD

解析選項B錯誤。2008年1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業務招待費處理與企業所得稅相同,根據財稅〔2008〕65號文件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選項E錯誤。根據《計稅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個體戶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納稅人直接給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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