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的規定:“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此,個體工商戶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除個體工商戶外,還有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人為自然人的合夥企業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63號《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投資者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合夥企業以每壹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下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壹)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