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與理由:
1、根據1998.12.03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修正)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費辦法,按照壹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關於個體工商業戶管理費收支的暫行規定》執行。
而這項規定在1998.12.03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號)中已經予以廢止(025號)。目前工商局執行的1992.08.11 [1992]價費字414號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中的附件五: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的支持按這個通知收費,壹個通知就對非國有財產進行征收是不合法的。2000.03.15《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 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2、根據2001.11.15《國家計委價格規章及其它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16號令)
壹、保留的價格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166件)
沒有包括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文件。
二、需要修改的價格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51件)
第23件 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收費標準及其收入適用範圍的規定[1992]價費字414號。
需要修改的這個規定,至今未見修改,不修改即認為無效。
根據2005.04.18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的《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關於治理向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通知》(國減負[2005]2號)中規定向非公有制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涉企收費項目目錄規定執行,收取政府性基金必須按照財政部發布的涉企基金項目目錄規定執行,目錄以外收取的,企業有權拒繳。
保留的價格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166件)涉企收費項目目錄中沒有包括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文件。
3、根據2005.04.18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的《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關於治理向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通知》(國減負[2005]2號)中規定 對非公有制企業與公有制企業實行統壹政策,取消專門針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罰款項目和各種攤派等歧視性收費規定。
收取個體戶工商管理費明顯與這項通知不符。
4、根據2006.07.01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規定 申請制定收費標準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 申請制定收費標準和理由;
(二) 申請制定收費標準的成本測算材料;
(三) 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十壹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不予以受理:
(壹) 申請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抵觸的;
(二) 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理由不充分或明顯不合理的;
我們不知道工商局是以什麽理由向物價局申請收費許可證的,如果是按“1992.08.11 [1992]價費字414號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附件五: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中 第五條、管理費收入的使用範圍。(壹)個體勞動者協會經費開支,包括常設機構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辦公費(參照事業單位經營開支標準執行)以及法律顧問費等。(二)為個體工商戶服務的費用,包括宣傳教育、技術培訓、誤工補助、獎勵等費用。 ”申請的。是工商局向物價局提供了虛假材料。
實際上這項使用範圍已經不存在了,按工商局在法庭上的說法,個體工商費已經作為省級財政收入上繳。
如果工商局是按省級財政收入收取個體戶工商管理費向物價局申請的收費許可證,這完全與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屬於對個體戶歧視性規定。
因此,我認為物價局沒有按法規嚴格審查這項個體戶工商管理費。使的工商局持有不合理的收費許可證向個體戶收取不合理的費用。屬於亂發收費許可證和亂收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