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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月營業額達到多少才需要繳稅

營業稅和增值稅在達到每月30000元以上的營業額後就要交稅,而財產行為稅是無論營業額多少都需要交納稅收的,其中包括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擴展資料:

營業稅的征稅範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對營業稅的征稅範圍可以從下面三個方面來理解:

第壹、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但是,根據財稅[2009]11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對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第二、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範圍的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於增值稅範圍,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聘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勞務,也不屬於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第三、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銷售行為取得貨幣、貨物、其他經濟利益。

參考資料:

營業稅-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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