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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怎麽收稅

個體工商戶收稅方式如下:

1、核定征收率征收:即直接根據納稅人的收入額,乘以核定的征收率進行征收,具體征收率隨地區和行業不同而不同。若實際銷售額低於應納稅經營額時,以應納經營額和核定稅率為依據,得到應納稅額;若實際銷售額高於應納稅經營額,以實際銷售額和核定稅率為依據,得到應納稅額;

2、查賬征收:即自行申報繳納額,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後,再進行多退少補。主要適用於賬簿、憑證、財務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如實核算應納稅款的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的稅率:

1、年度不超過36000元的稅率為:3% 速算扣除數:0;

2、超過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 速算扣除數:2520;

3、超過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 速算扣除數:16920;

4、超過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5% 速算扣除數:31920;

5、超過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0% 速算扣除數:52920;

6、超過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5% 速算扣除數:85920;

7、超過960000元的稅率為:45% 速算扣除數:181920。

綜上所述,個體工商戶的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稅務局根據各個體戶的營業性質,設定壹個銷售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虧鬧族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彎派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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