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
個體工商戶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工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2)提交
壹、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申請書。
三、取得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並向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的個體工商企業申請註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四、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經辦人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以上事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相同”,並由個體工商戶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名。
(3)業務流程圖
(4)業務流程
(1)個體工商戶申請註銷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首先通過信息系統核實該個體工商戶是否具有主管稅務機關,並由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稅證明稅務機關核發;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個體工商戶,免交稅務機關核發的完稅證明。
稅務機關應當將主管個體工商戶的稅務機關的數據實時傳送給工商部門。工商部門應當以稅務機關傳遞的主管稅務機關的數據作為判斷個體工商戶是否辦理涉稅事項的依據。沒有主管稅務機關資料的,視為個體工商戶沒有主管稅務機關。
(2)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並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發出駁回通知書。
(3)審核通過的,印發批準通知書;審核不通過的,印發批準通知書。
(5)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應當將註銷信息傳遞給稅務機關;沒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不必傳遞註銷信息。
(1)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完稅手續時,應當填寫《個體工商戶完稅申報表》。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國稅、地稅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後,應當同時向對方稅務機關傳遞完稅申報信息。國稅、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辦理結稅手續,限期辦理。完稅後,壹方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本部門的完稅結果信息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由受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向個體工商戶出具完稅證明國稅和地稅的清繳結果,並將信息***享到交換平臺。
對未在稅務機關使用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需要辦理完稅證明的個體工商戶,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外部信息交換系統獲取工商機關推送的相關表格信息,確認在核心稅務征管系統中登記信息,進行稅務管理,辦理稅務清關事宜。
(2)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完稅證明後,核心稅收征管系統記錄納稅人已在稅務機關納稅。工商部門核準註銷登記後,將註銷信息實時推送稅務機關,外部信息交換系統將註銷信息實時返回核心征管系統,納稅人的工商業被註銷的記錄。
(3)完稅證明簽發30日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未收到工商部門註銷信息的,將個體工商企業納入稅收風險管理。
(4)其他個體工商戶申請註銷的,稅務機關仍應當按照原規定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