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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轉租給他人有哪些稅務風險?

個體工商戶將其店鋪轉租給家庭成員以外的其他人。因為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不能變更,他人以個體工商戶名義繼續經營,或者他人獨立經營,個體工商戶未向稅務機關申報,將承擔納稅或者補稅的連帶責任。

1.壹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將業務轉租給他人的,不能變更稅務登記。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是指按照《個體工商戶條例》(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的“組合形式”可以是個人經營,也可以是家庭經營。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登記。有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中變更經營者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也就是說,個體工商戶只能在家庭經營形式下變更經營者名稱,而且必須是家庭成員。此外,個體工商戶變更他人經營的,不能變更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但註銷登記後,新經營者應當重新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

二、個體工商戶轉租他人的營業稅風險

但現實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形式以個體經營為主,家庭經營很少。個體工商戶將店鋪轉讓或轉租給他人經營的比比皆是,其中很大壹部分未按上述規定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給個體工商戶帶來較大的稅收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壹)新經營者以原個體工商戶的名義經營,原個體工商戶仍為納稅人。

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工廠”、“商店”、“博物館”、“部門”、“銀行”、“中心”等字樣作為其組織形式,並可以上述名稱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可能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也可能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新的經營者以原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從事經營、收取發票、辦理納稅申報,不獨立核算納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進行獨立的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者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應當進行生產和支付。但是,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租賃的新經營者不是納稅人,納稅人仍為原個體工商戶,原經營者的個人儲蓄賬戶仍為該個體工商戶的存款(2)。個體工商戶壹旦欠稅,稅務機關可以對原經營者的個人儲蓄賬戶采取稅收強制措施,使原經營者遭受損失。

出於上述情況,原經營者只能通過其他法律手段向新經營者追償損失,帶來了很大的麻煩。

(二)新經營者獨立經營,原個體工商戶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自發承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未申報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連帶納稅責任。

個體工商戶未將其稅務登記證和發票領用簿交給新經營者使用。新經營者獨立經營,不以個體工商戶名義報稅。但個體工商戶未按照上述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承租人情況的,對承租人所欠稅款承擔連帶責任。即稅務機關可以向新經營者和原個體工商戶雙方追繳稅款,並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經營者的個人儲蓄存款。

綜上所述,個體工商戶將其店鋪轉租給他人經營,在未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註銷手續或者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承租人相關信息的情況下,不得離開。省事壹時,後患無窮。

引用數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中國法律法規信息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中國法律法規數據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中國法律法規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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