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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申請稅務登記證。

法律分析:個體納稅人稅務登記證辦理流程及資料要求

首先,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並填寫以下表格。

稅務登記表(適用於個體工商戶)壹式兩份。

房屋、土地、車輛和船只登記表壹式兩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的信息。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個人)

3、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個人合夥)

4.產權證(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

三。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後,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四、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齊全,填寫內容準確,手續完備,無違法問題,當場符合條件;對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有明顯疑問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入下壹環節,經核實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稅務登記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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