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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房子退稅的政策

房產退稅政策:1、個人出售現住房之後,壹年內又再次購房,應按買房金額數目退還相應的納稅保證金。2、個人出售現住房壹年內沒有再購房,那交納的納稅保證金,均用作個人所得稅上交。3、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管理部門出關出示合法、有效的售房、買房合同。購房需要繳納的稅費:1、契稅。對個人第壹次購買90_或者是小於90_的普通商品房,且該房屋是家庭私人住房的,按1%稅率征收契稅,超過90_的根據1.5%征收。二套住房90_及以下的根據1%征收,90_以上的根據1.5征收。2、印花稅。合同價格乘以0.05%,就是印花稅。3、房屋維修基金:購買價格的2%至3%。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應在指定的銀行開戶後,買房者可自己交存。通常來說,購房者在拿到鑰匙,辦理進入居住手續時,開發商會代替收取業主的房屋維修資金。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 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壹)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產存儲。(二)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三)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四)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手續。(五)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符合退還納稅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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