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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城市公***客運交通管理,保障公***客運交通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從事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者和乘客及其相關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客運,是指利用汽車、電車、小公***汽車、旅遊車、禮儀服務車和賓館、旅社接站車及其他車輛從事的城市客運經營活動。第四條 城市公***客運交通實行統壹規劃、統壹管理、多家經營、協調發展的方針;堅持發展大公交,逐步取消小公交,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第五條 本市城市公***客運交通發展規劃和計劃由城市公***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有關部門應從有利城市長遠發展,有利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劃城市公***客運線路。

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通過授予、有償出讓的方式取得。城市公***客運交通線路經營權授予和有償出讓期限不得超過四年。第六條 市交通局是本市城市公***客運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的客運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公***客運交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城市公***客運交通市場的管理。

(三)負責對城市公***客運交通的經營資質、營運、客運服務、票據、設施的管理。

(四)審批和管理營運線路、車輛,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和管理站點、停車場地。

(五)負責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及審批、發放管理證照。

(六)負責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管理和對城市公***客運交通行業經營者的資質管理及行業崗位培訓。

(七)配合政府價格管理部門調定收費標準、制定收費辦法,配合稅務部門制發票據,按規定收繳各種規費。

(八)負責處理投訴和違規處罰工作。

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可接受市交通局委托,負責本市城市公***客運交通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條 公安、財政、物價、技術監督、稅務、工商、建設、城管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工作。第二章 經營資質管理第八條 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四)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五)有與經營方式相配套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第九條 城市公***客運交通從業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

(二)駕駛員持有當地公安機關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並有兩年以上的駕齡。

(三)接受過行業崗位培訓並考核合格。第十條 申請經營城市公***客運交通者,應向城市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文件:

(壹)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書面申請。

(二)經營方案及可行性報告。

(三)資信證明。

(四)有關經營場地、場所的文件和資料。

(五)經營管理制度。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

城市公***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上述申請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內,根據城市公***客運交通發展計劃及申請者的條件作出決定。核準的,發給《城市公***客運交通準入證》、《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審批表》;不批準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壹條 經批準的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者,應持城市公***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準入證和審批表,到有關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等手續,經城市公***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經營資格證書》、車輛《營運證》並簽訂經營與管理合同及核準從業人員客運資格證件後,方可營業。第十二條 城市公***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城市公***客運交通車輛、從業人員的營運資格進行壹次審驗。經其審驗合格者,方可繼續從事營運。第十三條 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者停業、歇業、復業、更新或轉兌車輛,應提前向城市公***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其審批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經營者停業、歇業期間不準從事城市客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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