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通過授予、有償出讓的方式取得。城市公***客運交通線路經營權授予和有償出讓期限不得超過四年。第六條 市交通局是本市城市公***客運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的客運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公***客運交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城市公***客運交通市場的管理。
(三)負責對城市公***客運交通的經營資質、營運、客運服務、票據、設施的管理。
(四)審批和管理營運線路、車輛,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和管理站點、停車場地。
(五)負責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及審批、發放管理證照。
(六)負責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管理和對城市公***客運交通行業經營者的資質管理及行業崗位培訓。
(七)配合政府價格管理部門調定收費標準、制定收費辦法,配合稅務部門制發票據,按規定收繳各種規費。
(八)負責處理投訴和違規處罰工作。
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可接受市交通局委托,負責本市城市公***客運交通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條 公安、財政、物價、技術監督、稅務、工商、建設、城管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工作。第二章 經營資質管理第八條 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四)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五)有與經營方式相配套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第九條 城市公***客運交通從業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
(二)駕駛員持有當地公安機關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並有兩年以上的駕齡。
(三)接受過行業崗位培訓並考核合格。第十條 申請經營城市公***客運交通者,應向城市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文件:
(壹)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書面申請。
(二)經營方案及可行性報告。
(三)資信證明。
(四)有關經營場地、場所的文件和資料。
(五)經營管理制度。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
城市公***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上述申請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內,根據城市公***客運交通發展計劃及申請者的條件作出決定。核準的,發給《城市公***客運交通準入證》、《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權審批表》;不批準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壹條 經批準的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者,應持城市公***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準入證和審批表,到有關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等手續,經城市公***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經營資格證書》、車輛《營運證》並簽訂經營與管理合同及核準從業人員客運資格證件後,方可營業。第十二條 城市公***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城市公***客運交通車輛、從業人員的營運資格進行壹次審驗。經其審驗合格者,方可繼續從事營運。第十三條 城市公***客運交通經營者停業、歇業、復業、更新或轉兌車輛,應提前向城市公***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其審批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經營者停業、歇業期間不準從事城市客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