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領導批準制度。即每次使用單位公章都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批準同意,若單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務不能批準使用,也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副職等合適人員批準使用。具體經管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個體戶辦理公章,需要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準予設立通知書復印件,法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承諾書,需法人代表親筆填寫完整並簽字,到當地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遞交材料備案後憑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證明到雕刻企業刻制公章。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三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