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體戶核定征收的標準按月營業額收入分為四種。(1)月營業額如果在2萬元以下的話,在繳納的時候是0%;(2)月經營的營業額在2萬-5萬之間的情況下,對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照0.6%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稅率來進行征稅,不超過2萬元的部分還是不納稅;(3)月營業額在5萬-10萬元之間,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稅率進行征稅,其他的部分征稅不變;(4)月營業額在10萬元以上的話,此時在征稅的時候,對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照1.8%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稅率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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