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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征稅主體-2019年稅務師《稅法壹》(新)知識點第壹章稅法基本原理

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征納主體,即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 雙方當事人,壹方為稅務機關,另壹方為納稅人。

(壹)征稅主體

稅務機關是指參加稅收法律關系,享有國家稅收征管權力和履行國家稅收征管職能, 依法對納稅主體進行稅收征收管理的當事人。嚴格意義上講,只有國家才能享有稅收的所 有權。因此,國家是真正的征稅主體。但是,國家總是通過法律授權的方式賦予具體的國 家職能機關來代其行使征稅權力,因此,稅務機關通過獲得授權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征稅主體。

判斷壹個行政機關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關鍵要看其是否經過法律授權。稅務機關之所以成為征稅主體,是因為有國家的法定授權。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了履行征稅職能 的行政機關,除此之外,沒有法律明文授權,任何機關都不能成為征稅主體。

稅務機關的權利與義務體現為職權與職責。稅務機關行使的征稅權是國家法律授予 的,是國家行政權力的組成部分,具有強制力,並非僅僅是壹種權力資格。這種權力不能由 行使機關自由放棄或轉讓,並且極具程序性。征稅主體享有國家權力的同時意味著必須依 法行使,具有職權與職責相對等的結果,體現了職、權、責的統壹性。

根據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可以將稅務機關的職權與職責歸納如下:

1. 稅務機關的職權

(1) 稅務管理權。包括有權辦理稅務登記、審核納稅申報、管理有關發票事宜等。

(2) 稅收征收權。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力,包括有權依法征收稅款和在法定權限 範圍內依法自行確定稅收征管方式或時間、地點等。

(3) 稅收檢查權。包括有權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核算、發票使用和其他納稅情況、納稅 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進行查驗登記等。

(4) 稅務違法處理權。包括有權對違反稅法的納稅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以及對情節 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 稅收行政立法權。被授權的稅務機關有權在授權範圍內依照壹定程序制定稅收行 政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釋等。

(6) 代位權和撤銷權。《稅收征管法》為了保證稅務機關及時、足額追回由於債務關系 造成的、過去難以征收的稅款,賦予了稅務機關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依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 權的權利。

2. 稅務機關的職責

(1) 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稅款,或擅自決定稅收優惠。

(2) 稅務機關應當將征收的稅款和罰款、滯納金按時足額並依照預算級次入庫,不得截留和挪用。

(3)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征稅,依法確定有關稅收征收管理的事項。 |

(4)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對納稅人的咨詢、請求和申訴作出:答復處理或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5)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營狀況負有保密義務。

(6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手續費,且不得強行要求:疏 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

(7)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因稅務機關的原因,致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稅務機關要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9)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現行的《稅收征管法》中,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法律責任被大大地強化了,不僅覆蓋了幾乎所有稅務機關行使權力的後果,而且在責任的落實上更加具體,這也符合依法治國、 依法治稅的要求。

(二)納稅主體

納稅主體,就是通常所稱的納稅人,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角的單位和個人。

對於納稅主體,有許多不同的劃分方法。按照納稅主體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單位;根據征稅權行使範圍的不同,可以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 納稅人等。不同種類的納稅主體,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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