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和殘疾人、孤寡老人、烈士本人的勞務報酬所得,由市、縣地方稅務局核定。
稅收可以減少50%到90%。
個體戶因自然災害遭受嚴重損失的,經市、縣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在壹至三年內適當減少其營業收入。
2021個體工商戶稅收政策
(壹)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部分,減按50%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無論采取何種征收方式都可以享受。
也就是說,在現行優惠政策下,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減征25%的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5%);如果再次減半征稅,在減征25%的基礎上再減征50%的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僅為2.5%)。
(2)個體工商戶預繳稅款時可享受,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暫按報告期末情況判斷,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繳少繳。個體工商戶從兩個以上地方取得經營所得的,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需要合並個體工商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多退少補。
對個體工商戶收入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殘疾人為社會提供的個人服務,經批準可免征營業稅;
2.對從事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和勞務報酬的殘疾人、孤寡老人、烈士,報經市縣地方稅務局批準,減征50%-90%的個人所得稅。
3.個體工商戶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其生產經營所得,經市縣地方稅務局認定,可在1-3年內適當減免個人所得稅予以照顧;
4.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和家庭手工業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個人所得稅1年。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可比照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