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體育競賽、體育表演;
(二)體育健身、體育康復、體育娛樂;
(三)體育技術培訓、體育信息咨詢和體育中介服務;
(四)體育場館和其他體育專營活動場所的經營活動;
(五)體育彩票、體育贊助、體育廣告;
(六)其他體育經營活動。第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體育活動經營者及其管理者,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依法從事體育經營活動,鼓勵經營者參與實施全民健身活動和培育優秀運動員工作。
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對在實施全民健身、培育優秀運動員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體育活動經營者和對揭發、檢舉體育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予以表彰獎勵。第五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的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公安、物價、工商、稅務、衛生、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體育主管部門做好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辦條件和程序第七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條件:
(壹)有符合安全、衛生、消防、環保標準和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所及符合國家體育行政管理部門頒布標準的體育設施、設備和器材;
(二)有符合要求的註冊資金;
(三)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書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
(四)其他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第八條 申請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向申請者所在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壹)申請報告書;
(二)有關專業人員的合法證件;
(三)場所、設施、器材、資金等必要條件的說明材料;
(四)公安、衛生、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有關材料。
有合作單位的,還應提供合作單位的協議、合同等副本。第九條 對於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由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經審核符合標準的,發給省體育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的《黑龍江省體育經營許可證》或《黑龍江省臨時體育經營許可證》。第十條 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給予答復。第十壹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人員、教師、指導員、教練員、救護員、信息咨詢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定或專業考核,取得《體育經營活動專業人員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已經取得中級以上體育專業技術職稱的教練員,從事相應項目的體育經營活動,可憑其有效證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直接申請辦理《體育經營活動專業人員資格證》。第十二條 發行中國體育彩票,應當由市體育彩票管理中心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和國家財政部的規定組織實施,所得公益金應當用於發展體育事業。第十三條 發布體育經營活動的廣告,應當經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進行專業審查後,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第十四條 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活動的名稱、徽標、吉祥物應當經體育主管部門審批後,到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五條 申辦危險性較大、社會影響較大和可能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體育經營活動,須經申辦者所在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第十六條 經營者舉辦體育競賽或表演活動,應制定安全保衛措施並提前20天報所在地公安部門備案,接受其安全管理。第十七條 從事體育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人員,應經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進行專業考核,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經紀人基礎知識培訓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第三章 經營管理第十八條 體育經營者應當恪守誠信原則,保證服務質量,不得弄虛作假,欺騙體育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