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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如何辦理稅務登記證?

目前個體戶納稅人未納入“三證合壹”,也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證。個體戶,俗稱“個體戶”,和“個體工商戶”不是壹個概念。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登記註冊的,為個體工商戶。俗稱的“個體戶”還包括個人合夥等其他個體經營者。

壹、自雇納稅人的類型

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戶納稅人(1),包括:

(壹)納稅人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三)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已取得營業執照或經有關部門批準;

(四)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異常納稅人的經營者,在原稅務機關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後,申報轉為個體工商登記。

二、申請材料

個體戶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並被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1)所需材料

1.稅務登記表(適用於個體工商戶)

2.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3.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復印件。

4.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5.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復印件。

(2)有條件提交信息

1.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及其復印件,在已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加油站和個體工商戶條件下提交;

2.臨時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提交條件為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

3.發票領用簿,在臨時稅務登記的情況下提交已開具發票領用簿的納稅人。

三、辦理流程

如果國稅和地稅聯合註冊,任何壹方稅務機關都可以為其辦理設立登記,雙方信息可以共享。

(1)驗收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納稅人提交的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①當場制證的,可以只收集稅務登記表中稅務登記證的內容(適用於個體工商戶)。

②臨時稅務登記轉為正式稅務登記時,應收繳並註銷臨時稅務登記證。

③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更而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註銷稅務登記,並在遷出地重新登記。(3)在遷出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後,確定由行政部門恢復相關稅務認定資格,並重新發放防偽稅控設備。

(四)國家稅務局(分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局)對納稅人稅務登記主管稅務機關的爭議,由上壹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協商解決。

2.納稅人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制作《稅務事項告知書》(補正告知書),壹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3 .依法不屬於受理權限或業務範圍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駁回通知書),告知納稅人駁回理由。

4.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2)分配

符合登記條件的,稅務機關當場印制並發放稅務登記證(正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

1.國家稅務局(分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向同壹納稅人出具加蓋國家稅務局(分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局)印章的同壹稅務登記證。

2.提示納稅人領取發票、申報納稅、認定相關資質等涉稅事宜。

(3)補充信息收集

如果受理流程只采集稅務登記表中稅務登記證的內容(適用於個體工商戶),其他內容應在制證後采集。

第四,後續管理

(壹)稅務機關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加強後續管理。在稅務登記中收集營業執照、註冊資本、生產經營地址、公司章程、商業合同、協議等,在後續的發票收集、納稅申報等環節中及時收集、補充相關數據和信息。加強稅務登記信息的事中事後比對確認,逐步實現對稅務登記信息完整率、差錯率等征管績效指標的實時監控。

(二)稅務機關要加強異常戶的信息交流,形成治理異常戶的合力。非正常納稅人的經營者申請新的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出具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並限量供應發票。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經營者為異地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者的,應當通知其回原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只有在原稅務機關結清相關涉稅事宜後,才能申報轉入正式稅務登記。

引用數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轉讓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11號)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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