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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是按季度申報還是按月申報?

個體戶按照季度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1)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4)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擴展資料

違反納稅申報規定的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壹)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國家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壹般納稅人不按規定申報並核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在壹定期限內取消進項稅額抵扣資格和專用發票使用權,其應納增值稅,壹律按銷售額和規定的稅計算征稅。

申報對象:

下列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應當按期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委托代征稅款報告。

(壹)依法已向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1、各項收入均應當納稅的納稅人;

2、全部或部份產品、項目或者稅種享受減稅、免稅照顧的納稅人;

3、當期營業額未達起征點或沒有營業收入的納稅人;

4、實行定期定額納稅的納稅人;

5、應當向國家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稅種的納稅人。

(二)按規定不需向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以及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三)扣繳義務人和國家稅務機關確定的委托代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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