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賬征收:某些地區對於營業額較大的個體戶,會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即根據個體戶的實際銷售額來計算稅款,需要個體戶提供準確的銷售記錄和賬簿;
2、核定征收:對於營業額較小的個體戶,壹些地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根據個體戶的生產經營情況、所在行業、地區等因素,按照壹定的比例或者標準來核定稅款,個體戶無需提供詳細的銷售記錄和賬簿。
個體戶查賬征收方法主要有:
1、直接征收法:稅務機關通過對個體戶的銷售收入、采購成本、固定資產等進行核實,確定個體戶的應納稅額,並要求其按照規定的稅率和稅法繳納稅款;
2、比例調減法:稅務機關通過對個體戶的銷售收入、采購成本等進行核實,根據相應的比例調減計算個體戶的應納稅額,並要求其按照規定的稅率和稅法繳納稅款;
3、核定征收法:個體戶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核定征收,稅務機關通過對個體戶的經營情況進行核定,確定個體戶應納稅額,並要求其按照規定的稅率和稅法繳納稅款。核定征收的期限壹般為3年;
4、綜合所得征收法:稅務機關通過對個體戶的銷售收入、采購成本、固定資產等進行綜合計算,確定個體戶的應納稅額,並要求其按照規定的稅率和稅法繳納稅款。該方法主要適用於收入來源比較復雜的個體戶。
綜上所述,個體戶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法進行查賬征收,如有違規行為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滯納金等處罰。同時,個體戶可以隨時向稅務機關咨詢相關稅收政策和法規,遵守稅法合規經營,維護個人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並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答復。 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