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戶如需代開發票,應持稅務登記證、身份證、對方開具的繳費證明、雙方簽訂的合同向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發票。
2.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簿;
3、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所辦稅服務中心領取並填寫《納稅人購買發票種類核定申請表》壹式兩份。需提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需提交信息經辦人身份證明、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4.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要使用發票,憑發票領購簿核定的種類、數量和領購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納稅人應提供資料:發票領購簿、稅控IC卡(稅控機開具發票用)、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使用過的發票存根(初次領購除外,開具最後壹次開票聯的稅控發票);
5.下載開票軟件,進入開票界面,根據自己的需求開具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