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以紙質方式報送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如果個體工商戶未按規定期限報送年度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在年度報告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對於已被標記為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補報紙質年度報告並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記載狀態。
個體經營的稅務管理:
1、稅務登記:個體經營者需在開業前或規定時間內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並獲得稅務登記證;
2、發票管理:個體經營者應當使用稅務機關指定或者認可的發票,並按規定開具發票;
3、納稅申報:個體經營者應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年度匯算清繳;
4、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個體經營者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5、稅務檢查:稅務機關有權對個體經營者的稅務情況進行檢查,確保稅收法規的執行。
綜上所述,個體工商戶應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報送年度報告,否則將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但可以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壹日前辦理匯算清繳。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