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經營者需要開具發票的,應當憑稅務登記證、身份證、對方出具的付款證明、雙方簽訂的合同等材料到稅務服務廳申請開具發票。2、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後,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應當出具《發票購買簿》。3、納稅人應當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稅務服務中心領取並填寫《納稅人購買發票類型核準申請表》壹式兩份。需出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4、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要使用發票的,應當憑發票購買簿批準的類型、數量和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發票。納稅人應提供:發票購買簿、稅務控制IC5、下載發票軟件,進入發票界面,根據自己的需要開具發票。《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其他地方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頒發稅務登記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