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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納稅調整

壹、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區別

(壹)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確定條件不同。

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壹條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以在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用於固定資產改良的支出,如果相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以增加固定資產價值;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的,可以作為待攤費用,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固定資產修理,應當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1)發生的修理費用達到固定資產原值的20%以上;

(2)修復後相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兩年以上;

(三)修復後的固定資產用於新的用途或者改變用途。

按照原國稅發[2000]84號文的規定,這裏沒有明確說明是否包括本數,但理解(僅限於理解)通常包括本數。但也要看到,“修理費達到固定資產原值的20%以上”並不是唯壹的標準。如果修理費用達到(2)和(3)中的任何壹項,稅法要求資本化。

2008年後的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分期攤銷,準予扣除:

(1)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造支出;

(2)租入固定資產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

(4)其他應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取得時計稅基礎的50%以上;

(2)修理後,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費用,應當按照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

《規定》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其他應當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應當自費用發生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3年。

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後續支出分為資本化後續支出和費用化後續支出。劃分的原則是:如果支出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原來的估計。則後續支出應計入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否則,後續支出應被記為費用。具體標準是: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通過改進提高固定資產生產能力。實現了企業產品的升級換代,大大降低了產品成本等。,這通常說明後續支出提高了固定資產的原始盈利能力。此時,後續支出應資本化。

(二)兩項規定對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處理不同。

稅法規定:對原有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擴建的,如果相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

按照固定資產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費用,扣除改擴建過程中固定資產價格變動的收入後的余額,確定新增固定資產的價值: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的,可以作為待攤費用,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

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凈額增加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的會計處理參照上述法規結合《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辦理。

二。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納稅調整

由於會計制度和稅法對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處理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在年終申報所得稅時,應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企業當年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大於稅法規定的提取額或者攤銷額的,應當按照差額進行納稅調整,即超出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當年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額小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提取或攤銷額。實際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在稅前扣除,不作任何納稅調整。

如何進行納稅調整?例子如下:

(1)假設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1995 65438+2月31。某公司投入使用壹條生產線,原價100000元,預計凈殘值4000元,預計使用年限1O年。2001 65438+2月31。由於產品適銷對路,現有生產線的生產能力已難以滿足公司生產發展的需要。於是公司決定改建擴建現有生產線。以提高其生產能力;2001 12 31至3月31。經過三個月的改擴建,完成了這條生產線的改擴建工程。* * *支出2萬元,全部以銀行存款支付;改擴建後,預計其使用壽命可延長2年。估計凈殘值保持不變。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為簡化計算過程,全程不考慮其他稅費。

按照會計制度。會計處理如下:

1 2001 65438+2月31固定資產轉入改擴建時:

從1996 65438+10月1到2001,65438+2月31,公司每年提取的折舊金額為:固定資產折舊= (10000-4000) 0=9600元。

將固定資產凈值轉入“在建工程”。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42400

累計折舊57600

貸款:固定資產100000。

2.2002年10月的1到3月的31。固定資產後續支出發生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20000

貸款:銀行存款2萬元。

3.2002年3月31日,生產線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固定資產62400

貸款:在建工程62400

4.從2002年4月1,應計提固定資產年折舊= (62400-4000)/6 = 9733元。

2002年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9733×9/12=7300元。

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分錄是:

借方:制造費用7300。

貸:累計折舊7300

根據稅法規定,處理如下:

2002年3月31日,計算改擴建後固定資產原價= 100000+20000 = 120000元。

從1996 1到2001 12 31累計折舊金額為5.76萬元。從2002年4月1,應計提固定資產年折舊=(1 20000-4000-576OO)/6 = 9733元。2002年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9733×9/1 2=7300元。

結論:在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的情況下,企業按會計制度實際計入費用的折舊額等於按稅法規定計入費用的折舊額,年終計算所得稅時不作調整。(註:為闡明本文觀點,設計範例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符合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即“火車、輪船、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不得短於1O年”。預計凈殘值也符合稅法規定,即“殘值比例在原價5%以內。”由企業自己決定。“如果折舊年限與凈殘值和稅法規定不同,結論不成立。根據會計制度實際計入費用的折舊額和根據稅法計入費用的折舊額不會相等。年終計算所得稅時應進行調整。)

(2)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

以上舉例,假設上述固定資產已於2006年2月31日提足折舊,上述轉換於2月31日至3月31日進行。

根據會計制度,會計處理如下:

1.2002 1.2002固定資產轉入改擴建時,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等於預計凈殘值4000元。將其轉入“在建工程”。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4000

累計折舊96,000

貸款:固定資產100000。

2.2002年10月的1到3月的31。固定資產後續支出發生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20000

貸款:銀行存款2萬元。

3.2002年3月31日,生產線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固定資產24000元

貸款:在建工程24000

4.從2002年4月1,應計提固定資產年折舊= (24000-4000)/2 = 10000元。

2002年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10000×9/12=7500元。

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分錄是:

借方:制造費用7500。

貸:累計折舊7500

根據稅法規定,處理如下:

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應當作為待攤費用,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假設公司分五年攤銷,從2002年4月1起,每年攤銷額= 2000~5=4000元。2002年攤銷額為4000×9/12=3000元。

結論:在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的情況下,企業按會計制度實際計入費用的折舊額不等於按稅法規定計入費用的待攤費用攤銷額,年末應調整所得稅。

按會計制度實際計入費用的折舊額,減去按稅法規定計入費用的待攤費用攤銷額,即為應調整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今年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至7500-3000 = 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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