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稅務登記證後,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簿。
如果對方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由主管國稅機關開具。個體戶可以開具發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向付款人開具發票。
個體戶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領購發票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向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單位和個人征購發票時,可以要求其提供擔保人或者按照所收發票的票面金額和數量繳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上交發票。按期清償發票的,解除擔保人的擔保義務或者返還保證金;不按時支付註銷發票的,由擔保人或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時應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