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登記證上的編號,通常簡稱“稅號”,每個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是唯壹的。這個屬於每個人,終身不變的數字代碼,很可能成為我們的第二張“身份證”。
國家稅收法規如下:
納稅人識別號原則上是無意義的代碼。已取得技術監督局9位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納稅人識別號采用6位行政區劃代碼加技術監督局9位組織機構代碼。引用6位行政區劃代碼的目的是為了方便首次賦碼,防止出現重碼,確保納稅人獲得全國唯壹的納稅人識別號,不具有任何語義。新開發的軟件不得單獨引用納稅人識別號前六位的區劃代碼。如果稅務總局開發的現有軟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前六位的區劃代碼,稅務總局將提出統壹的解決方案。
納稅人識別號是納稅人數據和信息內外交換的基礎,應當保持不變。現有納稅人識別號不需要隨著國家行政區劃代碼的調整而調整。對於同壹稅務機關,如果區域內不同時期的行政區劃代碼不同,則所轄納稅人的納稅人識別號前六位可能有不同的區劃代碼。新設立的企業可以使用新的行政區劃代碼。
有的企業因為是國稅局和地稅局的管理員,可能會有兩個識別號。針對這種情況,文件規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管理人員有兩個納稅人識別號的,其納稅人識別號的前六位代碼可以由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