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壹)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
1.賣方只能憑稅務機關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書》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取得通知書或未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通知書,不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2.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書”只能在抵扣發票認證期內辦理,超過認證期的稅務機關不予辦理。
3.在取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書後,無論賣方是否有紅字發票,也無論買方是否收到對方開具的紅字發票,買方都必須在取得通知書當月將稅款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4.買方取得的紅字專用發票無需主管稅務機關認證,需要轉出作為進項稅的金額填寫在納稅申報表附件8表2“21”欄內。
5.買家在辦理退貨或折扣前,首先要對購物發票原件進行認證,同時買賣雙方簽訂“退貨協議”或“折扣協議”。
6.開票系統升級後,納稅人通過開票系統自行打印申請表(申請表加蓋財務專用章),同時提供申請表電子信息(u盤復制);從2008年6月5438+2月1日起,申請表將通過計費系統生成。
7.除退貨和折扣外,企業必須根據藍字發票原件上的信息填寫申請表;對於退貨或折扣,申請表中的金額必須與買賣雙方簽訂的退貨協議或折扣協議中的金額和稅額壹致。
8.從2009.1.1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取消改為抄稅時由企業自動取消。企業在購票時,無需攜帶《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書》到發票銷售櫃臺註銷。
9、企業申領《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程序如下:
(1)如賣方因開票錯誤未將專用發票交付給買方,或買方因開票錯誤拒收專用發票,賣方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書》。(提醒:如果發票沒有交付給買家,必須在開錯發票的當月處理;專用發票的拒收應在發票認證期內辦理,同時提供買方出具的註明原因、錯誤具體項目、內容正確的拒收證明(拒收證明必須加蓋買方公章)。
(2)開票錯誤除外(主要包括:已認證抵扣的發票、采用模糊元法認證的發票、納稅人識別號不符、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和號碼不符、退貨、折扣等。),買方必須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書手續。
(3)開票不正確只是指企業名稱、地址、賬號、商品名稱明顯錯誤。(特別提醒:納稅人識別號錯誤、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和編號錯誤不屬於開票錯誤範圍。)
(2)企業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註意事項:
1.通知右上角的16這個號碼不要輸入錯,這是全國唯壹的號碼。
2.應正確選擇發票的“類別”。請正確選擇“專用發票”或“廢料發票”。
3.紅字專用發票上的“金額和稅額”應與通知單上的“金額和稅額”壹致。
如果企業發生上述錯誤或其他情況,企業復印納稅申報表時,系統將無法核銷該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