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人的破產報告或人民法院的破產申請受理通知及其他方式獲悉納稅人破產的,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報稅收債權,參加破產清算,壹般不因破產清算而進行稅務檢查。但是,企業破產清算不是排除稅務機關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檢查的法定事由,如破產企業被舉報存在偷稅、虛開發票等稅收收違法行為且線索比較明確的,稅務機關應依法行使檢查權。只是,經檢查後作出的納稅處理、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受限制。
壹、破產企業不能自行履行稅務機關的決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稱簡《破產法》,不再壹壹標註》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1)破產企業作為債務人,不能自行履行債權人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處理、處罰等決定。
二、稅務機關不能采取稅收強制執行
《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稅收機關不能對破產企業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強制破產企業履行稅務決定。
三、稅務機關依法參與破產清算
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處理、行政處罰決定形成的稅款、稅收款滯納金及罰款,依法參與破產清算。
(壹)對查出的稅款主張稅款優先權
《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稅款的優先權(2):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上述稅收優先權的行使與破產法有沖突的,適用破產法的規定。
《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稅務機關可依據上述對破產企業的欠稅主張清償優先權。
(二)對企業破產前的欠稅滯納金主張普通債權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12]9號)(3)明確:依照企業破產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於普通破產債權。
2.破產案件受理後的欠稅滯納金不屬於破產債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4)第六十壹條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不屬於破產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12]9號)進壹步明確:?對於破產案件受理後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壹條規定處理。
因此,破產案件受理後的欠稅滯納金不屬於破產債權
(三)稅務行政罰款不是破產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壹條規定,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不屬於破產債權。上述不屬於破產債權的權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也應當對當事人的申報進行登記。
故稅務行政罰款及破產案件受理後的欠稅滯納金雖不屬於破產債權,也應當申報。?
四、破產企業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復》(高檢發釋字[2002]4號)(5)明確:涉嫌犯罪的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當根據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不再追訴。
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破產企業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破產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 事責任。
引用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法律法規庫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法釋[2012]9號).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法律法規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法律法規庫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復》(高檢發釋字[2002]4號).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法律法規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