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具發票的采購單位與實際付款方不同,會導致虛開發票的涉稅風險。客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5]第192號(三)規定:
購買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對象為支付貨物和勞務。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時,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售單位和提供勞務的單位壹致,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1995]第192號(3)所指的三流壹致,是指資金流(銀行收付憑證)、發票流(發票開票人和發票收款人)和貨流的壹致。“三流不壹致”的情況有:
壹.善意取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已知需要滿足四個條件才能確定是否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賣家和賣家之間是有真實交易的。真實交易的存在是善意取得假發票的前提。如果沒有真實的交易,無論形式上如何壹致,都屬於假發票。
2.賣方使用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對這個條件的理解不能簡單的認為要麽賣方省份的專用發票是假發票,因為即使是外省的發票也不壹定是假的。之所以作出這個規定,是因為如果是外省發票,受票人要多註意;
3.專用發票填寫的主要內容真實有效。主要包括賣方名稱、印章、數量、金額、稅額;
4.沒有證據證明買方知道賣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對於以非法手段取得的發票和偽造的發票,前提是付款人有主觀認識。如果他不知道並滿足上述其他條件,他仍然可以被認為是壹個善意的付款人。
二是“先賣後買”的行為
所謂“先賣後買”,就是行為人先把商品賣給下壹家,再從上壹家買商品。在這種交易中,為了節約成本,貨物不經過“上家-行為人-下家”的運輸路徑,行為人往往要求上家直接將貨物運輸到下家的指定地點,但這就造成了貨物流向的不壹致。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