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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辦法》的解釋,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連續經營期內累計不超過12個月的增值稅銷售額,包括

1.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的連續經營期內累計應繳納的增值稅銷售額。例如,企業2月份開始經營時,指的是次年2月至65438+10月經營期間的累計增值稅銷售額。

二、根據《新辦法》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內的銷售額,為增值稅。包括納稅申報銷售、檢驗和補充銷售、納稅評估和調整銷售、稅務機關開發、售票和免稅銷售。

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中的年應稅銷售額是指連續的12個月,包括跨年度的情況,如16,5438+0個月從13到14,1個月。連續12個月就是壹年。

公司於2003年6月165438+10月轉為小規模納稅人,2003年6月65438+10月實現的銷售收入未超過500萬的標準。2003年6月165438+10月無需申請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如果14年2月至15年6月的12個月銷售額超過500萬,那麽在15年2月,就應該主動申請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擴展數據:

(壹)應稅服務增值稅年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壹般納稅人;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從事混合經營的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按照申報的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銷售額和應稅勞務銷售額計算年應稅銷售額。

無論哪壹年的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均應按有關規定申請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或申請不予認定壹般納稅人。

(三)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成為壹般納稅人。

健全的會計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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