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房產稅的條件如下: (城鎮土地使用稅)下列情況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土地;(二)國家財政部門劃撥的單位占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占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六)經批準開墾、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地,從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五至十年;(七)財政部免征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及其他用地。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報國家稅務局批準。關於減免房產稅(財產稅)的規定1。以下房產免征房產稅(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包括武警)使用自己的財產;(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的本單位占用的財產;(三)公園、名勝古跡、宗教寺廟自用;(4)個人非經營性房地產;(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財產。納稅人新建或購買的新建房屋(不含違規建設的房屋),自建成或購買之月起,免征房產稅三年。該條款不適用於個人新建或購買的新房。免稅單位用於生產、經營、出租、發包和借給企業的財產,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和免稅單位* * *使用的房產,按照各自的部分進行分割,分別繳納或者免征房產稅。2.房產稅減免範圍還包括:1。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所屬的學校、醫院、療養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比照國家財政部門撥款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從企業財產或企業主管部門不清楚的,照章征收房產稅。2.由國家財政部門資助的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舉辦的培訓班,不論是否收取培訓費,自用免征房產稅。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舉辦培訓班自用的房產,按照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所屬學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3.私立學校、診所、托兒所和幼兒園免征房產稅。對企業用於經營、租賃、承包、出借的房產,照章征收房產稅。4.高校等各類學校為學生和以勤工儉學為主的學校、企業提供實驗場地,自有房產可免征房產稅。經營企業自用的房產,照章征收房產稅。與個人和其他單位聯營,承包給個人和其他單位的企業使用的房地產,照章征收房產稅。5.依靠出租房屋收入維持基本生活的孤寡老人,可憑當地居委會、村證明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分局批準,可給予減免房產稅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