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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

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三條··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第四條··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內的耕地。·

第五條··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範圍為《中華人民***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軍事設施。·

第六條··免稅的學校,具體範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七條··免稅的幼兒園,具體範圍限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幼兒園內專門用於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第八條··免稅的社會福利機構,具體範圍限於依法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專門為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場所。·

第九條··免稅的醫療機構,具體範圍限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療機構內專門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醫療機構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減稅的鐵路線路,具體範圍限於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定兩側留地、防火隔離帶。·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總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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