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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減免規定

法律主觀性:

根據稅收法規,施工企業可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包括:(1)根據《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號。015、已批準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地從使用當月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和改造廢棄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定。(二)企業所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土地能明顯區別於其他企業的,可比照國家財政部門劃撥的事業單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三)按照規定,企業已經繳納耕地占用稅的,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壹年後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之前不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征用非耕地不需繳納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此外,現行稅法還規定:(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址不作他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2)荒山、林地、湖泊等未利用的區域。範圍內的企業,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準,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全年減稅不足65438+萬元的,由當地財政局、地稅局審核,報省財政廳、地稅局審批;65438+萬元以上的,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核,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征收土地使用稅。

法律客觀性: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免征土地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土地;(二)國家財政部門劃撥的單位占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占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6)經批準開墾、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地,自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七)財政部免征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及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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