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占用稅是壹次性征收,不是每年都交。耕地占用稅是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占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稅額壹次性征收的壹種稅。耕地占用稅屬行為稅範疇。耕地占用稅是我國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征收的壹種稅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三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壹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如下:
(壹)人均耕地不超過壹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壹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在前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於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規定的平均稅額。
二、耕地占用稅征收程序有哪些
1.、納稅人按屬地原則到縣市、區地稅部門填報納稅申報表;
2、縣市、區地稅部門核實計稅面積、應納稅額並填寫“稅務代保管資金”賬號,保留申報表市、縣級地稅機關留存聯後,其余二聯隨建設用地審批資料直接報省地稅局駐省國土部門征收窗口。納稅人按當地地稅部門核實的應納稅額在銀行開設的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預繳稅款,納稅人憑繳款的銀行回單到當地地稅部門領取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
3、省地稅局駐省國土部門征收窗口管理員復核耕地占用稅有關數據,並送省地稅局審核征免事項;
4、省地稅部門在省國土部門發出用地批文前,核實計稅面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