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如下:
(壹)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1畝以上但不超過2畝的,每平方米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每平方米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5元至25元。
擴展數據:
壹、征稅範圍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範圍包括納稅人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建設占用的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所謂“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和園地。其中,園地包括花壇、苗圃、茶園、果園、桑園等種植經濟樹木的土地。
占用魚塘等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為占用耕地,必須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非農業建設占用已經開發用於種植、養殖的灘塗、草原、水面和林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平衡的原則,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
此外,占用前三年內屬於上述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地,也視為耕地。
第二,納稅人
有義務繳納耕地占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在我國境內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具體可分為三類:
(1)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
(2)鄉鎮集體企事業單位。
(三)農村居民和其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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