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行發行
案例壹:開具運輸服務發票時壹定要註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99號,2015)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中填寫出發地、到達地、車輛類型和車號以及運輸貨物的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其中,鐵路運輸企業委托的印花稅信息可在發票備註欄填寫。
案例2:開具發票時必須註明提供建築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3號2016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自行或者由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當在發票備註欄註明縣(市、區)名稱和項目名稱。
對異地提供建築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服務發生地的縣(市、區)和項目名稱外,備註欄應印有“YD”字樣。
案例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發票必須註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第2065438+23號公告規定,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在“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和房屋產權證號,在“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並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詳細地址。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或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國稅機關跨縣(市、區)提供房地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自動打印“YD”字樣。
案例四:預付卡業務開票壹定要註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轉型試點征管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3號,2016)規定,單用途卡銷售方和卡片銷售方不是同壹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銷售方結算的銷售貨款時,應向卡片銷售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多用途卡特賴特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貨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已收到預付卡結算貨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預付卡業務中,最終銷售方收到銷售貨款並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貨款”,只能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
情況五:保險公司收車船稅。
發票必須註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機構征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16號51)規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征收車船稅和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當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註明征收車船稅的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納稅期限(細化到月)、征收的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總金額等。
情況六:保險公司充當保險代理人。
必須註明代理費發票的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5號,2016)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提供保險代理服務,稅務機關委托的保險公司可以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費用,然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個人保險代理人代收代開增值稅壹般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發票的國稅機關應在發票備註欄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發票”字樣。
情況七: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
開具專用發票時必須註明專用發票試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65 438+07]579號)規定:三。貨物運輸業開具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在境內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5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可以自行向就近的國稅機關申領專用發票, 或者可以按照以下規定委托試點企業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三)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3%的比例代開專用發票。
情況8:生產企業負責退稅的出口貨物。
發票必須註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35號)第六條規定,自20111起,生產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應向綜合服務企業開具備註欄中註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代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合服務企業代退稅的憑證。
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人民幣折算率可選擇銷售發生當日或當月1當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代理退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欄應按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折合成人民幣填寫。
溫馨提示:新增了代退稅的新型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生產企業向綜合服務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備註欄應註明“代退稅專用”,不得作為綜合服務企業的扣稅憑證。在發票開具方面,要求生產企業“按照FOB出口貨物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壹方面避免了生產企業向綜合服務企業開具發票的“銷售”形式掩蓋代理服務的實質,另壹方面也方便了此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二、稅務機關代征。
1.在備註欄中註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開具發票崗位應按以下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相關項目。“備註”欄註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對跨縣(市、區)提供房地產經營租賃服務和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稅務機關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將自動在發票備註欄打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開具建築勞務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註明建築勞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和工程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代收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中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代收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銷售或出租不動產開具發票時,在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組織機構代碼)和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按照核定的應稅價值計稅,“金額”欄填寫不含稅的應稅價值,備註欄註明“核定的應稅價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為人民幣××××”;
6.差異征稅的發票。通過系統中的差額征稅開票功能,輸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考核額)和抵扣金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7.稅務機關為其他個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在備註欄加蓋稅務機關發票專用章。
依據:普通稅票[2017]第127號(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
技巧
以上備註欄所列信息也是已取得發票的納稅人需要重點審核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機關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完稅憑證(含壹般代扣代繳稅款繳款書)、收費發票。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應當有書面合同、支付憑證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發票。信息不完整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綜上所述,在按照現行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具或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註意上述頻繁發生的交易,以避免由此產生的不按規定開具的處罰和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風險。
免責聲明:
1.文中部分文字和圖片來自網絡。如有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
2.由於編輯需要,文字和圖片沒有必然聯系,僅供參考。轉載涉及的所有文章、圖片、音視頻文件等資料,版權歸著作權人所有。
3.如果本文內容無意中侵犯了媒體或個人的知識產權,請聯系我們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