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不影響其稅收抵免評估:由於稅務機關或不可抗力,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非客觀和故意的計算公式錯誤和明顯的文書錯誤,導致未繳或少繳稅款。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不影響稅收抵免評估的其他情形。
1.稅收抵免評級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履行稅收義務的情況,對納稅人在壹定時期內的稅收抵免情況進行的評估。2014年10月1日起,《稅收抵免管理辦法(試行)》發布。2003年7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收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3]92號)同時廢止。2018年,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8號公告《關於稅收抵免評估事項的公告》建議增加M級。2019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恢復稅收抵免事項的公告》。
2.從2020年1月1日起,納入稅收抵免管理的企業納稅人采取了信用承諾、糾正不誠信行為等措施,開展稅收抵免恢復,進壹步鼓勵和引導納稅人依法提高納稅意識,積極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稅收監管新機制。
3.稅收抵免評估結果的確定和發布遵循誰評估、誰確定、誰發布的原則。每年4月,稅務機關確定上壹年度稅收抵免評估結果,並為納稅人提供自查服務。納稅人對稅收抵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評估稅務機關申請重新評估。進行評估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進行審查。
4.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收信用評級進行動態調整。稅務檢查發現納稅人在上壹評估年度需要扣除信用評估指標得分或直接判斷等級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調整上壹年度的稅收信用評估結果和記錄。納稅人因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列情形被撤銷,向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稅收抵免評估的,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處理。
5.當納稅人的信用評估狀況發生變化時,稅務機關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通知和提醒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收抵免評估結果分級、分類的原則,依法有序公開:積極披露A類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以及與相關部門***建***享信用信息的備忘錄和協議,逐步開放B、C、D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公布重大稅務違規案件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