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開具發票時,無論項目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是否在同壹縣(市、區),均需要按照上述要求填寫發票備註欄;
2、無論是普通發票還是專用發票,無論是自開,還是稅務機關代開,只要是提供建築服務,備註欄均需按照要求填寫;
3、備註欄只需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和項目名稱這兩項。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法律依據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壹)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在同壹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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