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限量標準、限量價格或租賃住房,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公***租賃住房等組成。 為了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也出臺了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現就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介紹。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相應稅收優惠規定:
1、免征營業稅、房產稅(財稅[2008]24號) )。
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向規定的保障對象租賃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的,免征營業稅、房產稅。
2、免征土地使用稅
(壹)廉租住房,經濟免征住房建設用地土地使用稅。
(二)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租賃給規定保障對象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開發商在經濟適用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能夠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有關資料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稅。
3、免征土地增值稅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4、免征印花稅
(壹)免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公司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印花稅。
(二)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免征有關印花稅。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能夠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有關資料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印花稅。
5、企業所得稅: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於2008年1月1日前將住房捐贈為廉租住房的,按照企業所得稅相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