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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的項目有必要開外地證嗎?

外地的項目有必要開外地證嗎?

必須打開。

對於跨地區項目,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主要作用是要求將項目建設的企業所得稅繳回機構所在地。其他建安稅,包括營業稅及其附加,必須在項目所在地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2010]第156號),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含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由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

施工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由總機構按項目實際營業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項目所在地分配企業所得稅,由項目部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異地跨區縣的項目如何開具外地證明

納稅人臨時在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提交材料:

1.具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稅務登記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2.雇主的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3.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國外商業活動描述。(自畫)

壹式兩份,復印件必須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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